2019年中級會計無紙化考試操作說明
1132該操作指南旨在讓考生熟悉無紙化考試環(huán)境和作答方式,與2019年度正式考試系統(tǒng)可能會有細微差別。 一、系統(tǒng)登錄 進入答題系統(tǒng)后,請根據提示輸入準考證號和證件號碼,點擊“登錄”按鈕進入系統(tǒng)等待界面。 二、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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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資薪金所得的獎金個人所得稅
獎金的概念: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國家統(tǒng)計局第1號令)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jié)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jié)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二、關于獎金的范圍
(一)生產(業(yè)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二)節(jié)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jié)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包括發(fā)給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四)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yè)余醫(yī)療衛(wèi)生業(yè)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5〕9 號)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1】李先生在上海的甲機關任職,2020年1月在甲機關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2 000元,獎金4 000元,無免稅收入,每月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2 800元,基本醫(yī)療保險320元,失業(yè)保險80元,每月可以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 000元,房貸利息1 000元,贍養(yǎng)老人1 000元,職業(yè)年金扣除640元。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一、企業(yè)年金和職業(yè)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企業(yè)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本例640元年金符合標準,可以扣除!
1月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基本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16 000-5 000-3 200-3 000-640=4 160(元),對應預扣率為3%。
1月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4 160×3%=124.8(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
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案例2】匯算清繳:
王某(居民個人,下同)在甲公司任職受雇,2020年1~12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65 635元,個人負擔繳納“三險一金”11 875元,專項附加扣除39 600元,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商業(yè)健康保險)2 400元;甲公司按照累計預扣法已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0元,計算過程如下:2020年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65 635-60 000-11 875-39 600-2 400=-48 240(元),小于0,即不需要預繳稅金。
分析:王某2020年綜合所得收入額為65 635元,2020年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65 635-11 875=53 760(元)小于6萬元,不屬于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也不存在免除匯算清繳義務的問題。
依據稅法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于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yōu)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案例3】李某在甲公司任職受雇,2020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資薪金收入94 600元,各月份工資薪金均為5 800元,但2020年2月其取得績效工資薪金為25 000元,個人負擔繳納“三險一金”為16 500元(假設每月1 375元),專項附加扣除24 000元(每月2 000元);甲公司2020年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0元,計算過程如下:
1月份工資薪金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5 800-5 000-1 375-2 000=-2 575(元),小于0,1月份不需要預繳個人所得稅;
2月份績效工資選擇并入當月工資薪金,預扣預繳應納稅額=[(5 800+5 800+25 000)﹣5 000×2-1 375×2-2 000×2]×3%=595.5(元);
3月份預扣預繳應納稅額=[(5 800+25 000+5 800+5 800)-5 000×3-1 375×3-2 000×3]×3%-595.5=-77.25(元)小于0,暫不退稅;
4月至11月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額計算略,均不預繳個人所得稅但也不退稅。
12月份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96 400-5 000×12-1 375×12-2 000×12
=96 400-60 000-16 500-24 000=-4 100(元),小于0,不需要預繳個人所得稅。
(1)李某2020年綜合所得年收入=94 600(元)小于12萬元,符合免于辦理匯算清繳條件;
(2)2020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96 400-5 000×12-1 375×12-2 000×12
=96 400-60 000-16 500-24 000=-4 100(元),小于0,2020年綜合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李某2020年2月因取得績效工資25 000元選擇并入當月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導致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收入較高,但已預扣預繳稅額595.5元,如果李某申請退稅595.5元則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yōu)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一、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xù)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兩點:
1.全年累計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指的是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2.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案例4】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 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fā)放4 000元工資、6 000元獎金,2-12月每月發(fā)放4 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張1月需預繳個稅(10 000-5 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稅;全年算賬,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故通過匯算清繳可退稅150元。采用本公告規(guī)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后,小張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匯算清繳。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一)居民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tǒng)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guī)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xù)扣除;
(二)居民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個人根據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居民個人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其捐贈當月的扣除限額為截止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全額扣除的從其規(guī)定,下同)。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選擇其中一處扣除,選擇后當年不得變更。
【案例5】張三2020年度工資薪金收入為40萬元,減除費用為6萬元,三險一金為3萬元,專項附加扣除為5萬元,無其他扣減項目。張三于2020年12月向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某基金會的某公益項目捐贈款項5萬元。
公益捐贈扣除限額 =(40-6-3-5)×30% =7.8(萬元),張三實際捐贈金額為5萬元,不超過限額,可以全額扣除。
因此,張三在202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公益捐贈支出=(40-6-3-5)-5=21(萬元),按照稅率表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6 920元;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21萬×20%-16 920 =25 080(元);捐贈后稅后所得=40萬-5萬-25 080=324 920 (元) 。
假設張三不捐贈的情況下: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26萬×20%-16 920=35 080(元);
稅后所得=40萬-35 080=364 920(元) 。
對比上述捐贈和不捐贈的稅后所得,我們可以發(fā)現,張三捐贈了5萬元,但捐贈后稅后所得僅少了4萬元(364 920-324 920)。這就是大家所說的“抵稅”效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單獨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對每一個非居民個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適用一次。計算公式如下:當月數月獎金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
“本公告所稱數月獎金是指一次取得歸屬于數月的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fā)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fā)放的數月工資。”
【案例6】假設某外籍人員2020年2月份就其去年的工作獲得獎金10萬元,根據35號新規(guī),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 000÷6)×20%-1 410]×6=11 540(元)。
二、年終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示: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關于延續(xù)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guī)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7】小張2020年年終獎為42 000元,若“分開算”,則年終獎個稅如何?
第一步——平均分:42 000÷12=3 500(元)
第二步——找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元
第三步——計算:年終獎應納稅額=42 000×10%-210=3 990(元)
但若小張月薪5 000元,年薪60 000元,專項附加扣除 48 000元,合并計算則(60 000+42 000-60 000-48 000)為負數,本不需要納稅的。
【案例8】張總2020年年薪(含年終獎)40萬元,專項扣除3萬元,專項附加扣除4萬元,每年通過慈善機構資助失學兒童2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40-6-3-4-2=25(萬元),因此發(fā)放年終獎為14.4萬元,全年工資薪金所得額(40-14.4-6-3-4-2)=10.6(萬元)
合計全年繳納個稅144 000×10%-210+106 000×10%-2 520=22 270(元)
備注: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居民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tǒng)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guī)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xù)扣除;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且按規(guī)定采取不并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類所得的扣除規(guī)定處理。
【案例9】李某每月工資6萬元,全年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8萬元。12月份李某還領取了年終獎50萬元。除此之外,2020年度李某再無其他收入和扣除項目。
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12-基本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等8萬元=58萬元
可以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最高限額=58萬元×30%=17.4萬元。
因此,如果在綜合所得扣除17.4萬元的公益捐贈支出,則李某全年應交稅額=(58萬元-17.4萬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406 000×25%-31 920=69 580(元)。
李某如果不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則李某全年應交稅額=58萬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580 000×30%- 52 920=121 080(元)。
假如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并扣除公益捐贈支出,全年綜合所得時應納稅額=(108萬元-32.4萬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756 000×35%-85 920=178 680(元)。
年終獎,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由于年終獎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應納稅所得額就是年終獎金額50萬元,可以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最高限額=50萬元×30%=15(萬元) 。
因此,如果扣除公益捐贈支出后,李某的年終獎應納稅額計算:(50萬元-15萬元)/12對應的稅率是25%,速算扣除數是2 660;應納稅額=350 000×25%-2 660=84 840(元)。
如果不扣除捐贈支出,李某的年終獎應納稅額計算:50萬元/12對應的稅率30%,速算扣除數為4 410;應納稅額= 500 000×30%-4 410=145 590 (元) 。
比較一下,選擇在綜合所得與年終一次性獎金中扣除公益性捐贈的比較。
綜合所得中扣,年終獎不扣:
69 580+145 590=215 170(元)
綜合所得中不扣,年終獎扣:
121 080+84 840=205 920(元)
綜合所得包含年終獎扣178 680(元)。
在綜合所得和年終獎中扣最高限額的15+17.4=32.4(萬元),69 580+84 840=154 420(元)。
三、偶然所得的獎金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8〕293號)
個人因在各行各業(yè)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不論其獎金來源于何處,均不屬于稅法所規(guī)定的免稅范疇,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獎發(fā)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
一、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fā)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fā)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稅務機關或其指定的有獎發(fā)票兌獎機構,是有獎發(fā)票獎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8〕12號)
為了有利于動員全社會力量資助和發(fā)展我國的體育事業(yè),經研究決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guī)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fā)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4〕127號)
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 10 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 000元的,應按稅法規(guī)定全額征稅。本規(guī)定從6月1日起執(zhí)行。凡以前已征個人所得稅的,可不退稅;未征個人所得稅的,不補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
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聞:企業(yè)派發(fā)紅包繳稅國內已經有案例。
2015年4月,江蘇東臺一家公司參加電視臺綜藝節(jié)目,手氣壕得不是一點點,為了營造宣傳效果,在現場發(fā)放高達300萬元人民幣紅包,你們當然玩得開心了,但人家企業(yè)繳納了75萬元個人所得稅,以后還能愉快發(fā)紅包嗎?
根據江蘇東臺地稅人士透露:來自微信紅包稅款是該公司負責人主動申報,稅前總額是375萬,按20%的標準征收,發(fā)放300萬元紅包,個人所得稅便得繳納75萬元。
新聞:2015年3月,騰訊公司董事局主席馬化騰也曾在采訪中披露,在2015年央視與微信聯合進行的春晚搖一搖送紅包活動中,5億現金只有4億發(fā)放給了觀眾,其中有1億交了稅。即按照所得稅法,搶企業(yè)紅包屬于偶然所得,稅率為20%。當時馬化騰也表示,只有商業(yè)紅包涉及到繳稅問題,用戶之間因為是小額交易,像微信紅包的上限是200元,因此目前在規(guī)定來說是沒有要納稅的,屬于個人饋贈行為。
四、獎金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舉報、協(xié)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備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給見義勇為者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25號)
對鄉(xiāng)、鎮(zhèn)(含鄉(xiāng)、鎮(zhèn))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xù),按規(guī)定取得的扣繳手續(xù)費。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fā)〔2007〕263號)規(guī)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xù),按規(guī)定取得的扣繳手續(xù)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fā)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xù)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fā)放的手續(xù)費獎勵,仍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y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guī)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guī)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guī)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zhí)行。
該操作指南旨在讓考生熟悉無紙化考試環(huán)境和作答方式,與2019年度正式考試系統(tǒng)可能會有細微差別。 一、系統(tǒng)登錄 進入答題系統(tǒng)后,請根據提示輸入準考證號和證件號碼,點擊“登錄”按鈕進入系統(tǒng)等待界面。 二、系統(tǒng)...
查看全文各位會計界的小伙伴們,又是一年中級會計職稱報名季,3月份對于會計考生來講,注定又是個需要抉擇的時間。 這么多人報名,我擔心考不過! 備考大半年,有點太辛苦了! 我不是不想考,實在是沒時間! 算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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