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材料
1350(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的材料(餐飲服務經營者類)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 2、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 3、經營場所平面圖、3張五寸照片(門頭、收銀臺、廚房); 4、所有從業(yè)人員健康證及身份證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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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匯算清繳結束前已實際支付 3.列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fā)放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工資薪金處理 4.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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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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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扣除 3.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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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殘疾職工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xié)議 3.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4.工資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發(fā)放 5.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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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6條 《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yè)有關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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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準予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基數 |
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至第3行相關欄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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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利費支出應是對企業(yè)職工“醫(yī)、食、住、行”方面的福利性質支出,核算范圍應按照〔2009〕3號第三條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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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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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工教育經費的核算范圍按照財建〔2006〕317號文內容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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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發(fā)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fā)<關于企業(yè)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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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工培訓費是職工教育經費中的一部分,企業(yè)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不能準確劃分的一律按8%的限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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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y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執(zhí)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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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除限額為工資薪金總額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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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會經費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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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yè)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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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事股權投資業(yè)務的企業(yè)分回的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作為收入計算基數 3.視同銷售收入、稽查查補收入也應作為收入計算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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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8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執(zhí)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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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數原則同業(yè)務招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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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除限額為年度利潤總額12%,超出部分準予在三年內結轉 3.企業(yè)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fā)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yè)相關費用按照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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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 《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執(zhí)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三條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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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按規(guī)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yè)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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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標脫貧地區(qū)”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qū)縣(新疆阿克蘇地區(qū)6縣1市享受片區(qū)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3.同時發(fā)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扶貧捐贈支出不計入公益性捐贈支出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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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融企業(yè)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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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 |
向非金融企業(yè)借款 |
2.企業(yè)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yè)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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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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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簽訂借款合同 3.不具有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 4.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yè)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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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關于企業(yè)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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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3.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yè)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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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 《關于企業(yè)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9〕2號)第八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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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發(fā)行方利息支出準予扣除,投資方利息收入依法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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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yè)稅收優(yōu)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5號) |
補充醫(yī)療保險 |
2.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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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補充養(yǎng)老保險費、補充醫(y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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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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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工種范圍參考國家安監(jiān)總局第3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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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保險費率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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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fā)票的,可暫按合同規(guī)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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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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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低于10年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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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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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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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不低于3年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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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分攤 3.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攤 4.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年限不低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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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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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fā)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guī)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
融資租賃: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至7行相關欄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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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1.1起,全部制造業(yè)企業(yè)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均適用加速折舊優(yōu)惠政策新購進的生產經營與研發(fā)活動共用的儀器設備,單價超過100萬元的按不低于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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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yōu)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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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yōu)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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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fā))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3.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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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tài)的固定資產 3.以上固定資產折舊,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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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yè)資格的企業(yè),均可適用該項政策 3.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至以后年度按現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加計扣除:填報“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yōu)惠明細表”第30.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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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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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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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子設備可一次性扣除;其他固定資產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guī)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 3.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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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fā))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3.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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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yè)的生產設備折舊年限最短為3年(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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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y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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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年內可追溯調整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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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關于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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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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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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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業(yè)企業(yè):研發(fā)費用按10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研發(fā)費用按10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3)其他企業(yè):研發(fā)費用按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以下不屬于研發(fā)活動,不適用該政策: 企業(yè)產品(服務)的常規(guī)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企業(yè)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yè)(服務)流程環(huán)節(jié)或常規(guī)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3.以下行業(yè)為負面清單行業(yè),不適用該政策: 煙草制造業(yè)、住宿和餐飲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房地產業(y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yè)、娛樂業(y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行業(yè) |
填報“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yōu)惠明細表”第25行至28行相關欄次 |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yè)委托境外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研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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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且用于基礎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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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yè)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xù)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為發(fā)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xù)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3.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xù)費及傭金支出不得扣除 4.手續(xù)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xié)議或合同金額,不得計入回扣、業(yè)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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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僅限于電信企業(yè)在發(fā)展客戶、拓展業(yè)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fā)生的手續(xù)費及傭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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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電信企業(yè)手續(xù)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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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的貸款資產范圍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第一條 3.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的貸款資產范圍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第三條 4.金融企業(yè)發(fā)生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再按損失申報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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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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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五級分類比例提取 3.金融企業(yè)發(fā)生此類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再按損失申報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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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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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以及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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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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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險公司實際發(fā)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guī)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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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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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超過5年 3.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s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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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8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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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待費按實際發(fā)生額的60%計入企業(yè)籌辦費 3.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按實際發(fā)生額計入企業(yè)籌辦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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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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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出區(qū)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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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yè)維簡費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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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得直接扣除 3.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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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
(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的材料(餐飲服務經營者類)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 2、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 3、經營場所平面圖、3張五寸照片(門頭、收銀臺、廚房); 4、所有從業(yè)人員健康證及身份證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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